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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日太阳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 2...

协鑫集成前身超日太阳,2015年经历破产重整,因超日太阳虚假陈述,被大批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期,南京中院已经对部分案件下发一审判决书,法院支持股民的索赔诉求。其中,有投资者20万元以下索赔金额全额受偿。

一审判决股民获胜

近期,股民起诉协鑫集成(原“超日太阳”)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对一部分案件进行了判决,股民胜诉。虽然超日太阳重大资产重组后更名为协鑫集成,并且之前所有的管理人员全部变更,但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重组前的债务应当由重组后的公司继承。

记者在判决文书网看到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其中提到:在《重整计划》中规定,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

按这个比例,以股民孙女士为例,其起诉时要求公司赔偿的金额是12682元,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金额为12659.86元,除了计算方法上的细微差别以外,几乎是全额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说:“股民全额胜诉,这不仅标志着法律适用对待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性,也严格贯彻了国务院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重组前的债务应当由公司重组后的公司继承,协鑫集成的实际控制人对超日的肉要吃,也存在要啃超日剩下骨头的风险。”

追加被告请求被驳回

协鑫集成在南京中院首次开庭时提出要求,要追加公司重整之前的实际控制人倪开禄等九位自然人作为共同被告来承担赔偿,另外还请求法院追加金杜律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重整的管理人到庭作为追加被告。这些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协鑫集成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始终要求追加破产管理人、前高管、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作为案件的被告来承担案件的责任,但是协鑫集成在超日太阳破产重整中没有将股民诉讼索赔的金额考虑在破产债权比例中的做法是有所疏漏的,由此导致的损失增加也是一个较为经典的案例。当然,协鑫集成的最终借壳上市成功带来的利益可能更大,所以目前全部参加索赔的股民索赔总金额加起来也不至于影响协鑫集成的经营,由此可见,所有的信息都是不对称的,包括股民索赔信息也是依然如此。”吴立骏说。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本次索赔诉讼于2017年6月5日到期,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据律师介绍,超日股民可参加本次索赔并可获赔的时间范围为:在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2年12月19日持有股票,截止到2013年2月28日之前的全部损失可以获赔,之后无论是否持有也无论是否扩大损失或者盈利,皆不影响索赔的资格与获赔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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